
提问:关于诉讼时效问题!请举例说明!THANKYOU!!
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
特别诉讼时效: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少于2年的诉讼时效(短时效):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以下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诉讼时效在2年以上,20年以下的例子有: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最长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