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2.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3. 然而,若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除非有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4. 如果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5.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6.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7.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8. 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