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调整容积率的,需补缴地价款等于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筑面积,楼面地价按新容积率规划条件下估价期日的楼面地价确定。
需补缴地价款=楼面地价×新增建筑面积,楼面地价按新容积率规划条件下估价期日的楼面单价确定。
补地价(单价)=新楼面地价×新容积率-旧楼面地价×旧容积率。
补地价(总价)=补地价(单价)×土地总面积。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规定:
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应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即使合同中未约定建房用地的容积率等规划限制条件,鉴于容积率属于城乡规划管理的内容,也应按公法的原则限制使用者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办法》对于容积率的事后调整,也规定了条件:一是地块开发条件变化,二是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三是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变化,四是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不满足上述条件,擅自调整容积率进行建设的,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以限期改正、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罚款等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