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后工伤还能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后构成工伤的,交通事故进行赔偿后,劳动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并不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能,系行政行为。
如果工伤职工因用人单位原因或自身原因没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无法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伤残鉴定,且其他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不能等同于或视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从而无法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损失,不能进行工伤赔付,仅按照普通民事赔偿案件处理,这势必对劳动者显失公平。
作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审判机构虽不能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进行工伤认定,但可依据查明的工伤事实及相关证据,结合其他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的伤残鉴定等,依法裁决是否支持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诉求,从而更加公平的保障劳动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