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若损伤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完全作用或主要作用,宜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相关条款评定损伤程度。
b)若损伤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同等因果关系,为同等作用(同等原因),则参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伤病关系处理原则,降低等级评定损伤程度。
c)若损伤与损害后果之间为次要作用或轻微作用,则只说明因果关系,不评定损伤程度。
d)若损伤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为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评定损伤程度。
e)在损伤程度鉴定中的伤病关系判定,不宜评定参与程度。
在人身损害侵权案件中,行为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人出现的人身损害存在必然联系的,就构成因果关系,例如打人造成被打者受伤的,就是属于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