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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转让登记能否撤回?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10-05 11: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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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转让登记能否撤回?

可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与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存在本质区别。办理质押登记是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必备条件,但应收账款转让并不要求必须办理登记。应收账款转让法律性质上是债权转让,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五种法定情形,应收账款转让合同自转让双方达成转让合意之日起即告成立并生效。《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权利人在登记公示系统办理以融资为目的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参照本办法的规定。”但并不是说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具备相同的法律效果。登记是应收账账款质押权设立的必要条件,仅有质押合同未办理登记,不能设立应收账款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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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可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与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存在本质区别。办理质押登记是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必备条件,但应收账款转让并不要求必须办理登记。应收账款转让法律性质上是债权转让,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五种法定情形,应收账款转让合同自转让双方达成转让合意之日起即告成立并生效。《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权利人在登记公示系统办理以融资为目的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参照本办法的规定。”但并不是说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具备相同的法律效果。登记是应收账账款质押权设立的必要条件,仅有质押合同未办理登记,不能设立应收账款质权。


可以。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与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存在本质区别。办理质押登记是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必备条件,但应收账款转让并不要求必须办理登记。

应收账款转让法律性质上是债权转让,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五种法定情形,应收账款转让合同自转让双方达成转让合意之日起即告成立并生效。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权利人在登记公示系统办理以融资为目的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参照本办法的规定。”但并不是说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具备相同的法律效果。登记是应收账账款质押权设立的必要条件,仅有质押合同未办理登记,不能设立应收账款质权。

但登记并不是应收账款转让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而仅能起到一定的公示功能,应收账款转让行为自转让合意达成之时即告成立。保理融资中,如要将债务人(买方)付款作为第一还款来源,需保理商或者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送达了应收账款转让的通知。

应收账款转让登记虽然具有一定的公示效果,但是并不等同于通知,即使办理了转让登记,也不能免除合同法规定的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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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转让登记能否撤回?

可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与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存在本质区别。办理质押登记是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必备条件,但应收账款转让并不要求必须办理登记。应收账款转让法律性质上是债权转让,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五种法定情形,应收账款转让合同自转让双方达成转让合意之日起即告成立并生效。《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权利人在登记公示系统办理以融资为目的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参照本办法的规定。”但并不是说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具备相同的法律效果。登记是应收账账款质押权设立的必要条件,仅有质押合同未办理登记,不能设立应收账款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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