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券”作为征收(拆迁)人给予被征收(拆迁)人自主购买商品住宅的结算依据,“购房券”征收补偿方式仅作为货币补偿方式的一种补充。
1、使用人:“购房券”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有效期为5年,若5年内未使用,在政策有效期内仍然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申领。
2、夫妻使用:如果夫妻双方均符合申领的条件,两人一起买房,购房券可累加使用。
3、兑现购房:人才兑现购房补贴时,需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盖“人才购房优惠”印章,“购房券”发放5年内所购房屋不得上市交易。
4、购房补贴:领取1年内使用的,按契税总额60%的标准予以补贴;2-3年内使用的,按契税总额50%的标准予以补贴。补贴采取“即征即补”方式,当地财政部门与契税征收部门合作完成,市财政承担部分由市区财政通过结算解决。
其他有关事项:
1、市人社局负责“购房券”的印制发放和使用管理。市直单位的“购房券”由市人社局负责发放和兑现,市各开发区、园区和区属单位的“购房券”由所在地人社部门负责发放和兑现。
2、各区、开发区、园区人社部门在每季度末向市人社局上报“购房券”发放情况,并由市人社局报市人才办和市住房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3、“购房券”兑现所需资金由单位所在区、开发区、园区财政承担50%,市财政承担50%,市直单位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参照执行,所需资金自行承担。
以上内容参考:宿迁市人力资源-宿迁市人才“购房券”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