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退税条件是:
1、上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2、上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5、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等。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和五十二规定: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但因为指引里也明确,如果汇算时不申请退税就算个人放弃退税,所以如果个人在汇算结束后3年内再次申请,虽然税局可以重新给个人退税,但就不会加算利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