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继续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精神,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在财税121号中重新进行了明确。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土地使用税,指在城市、县城、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以实际占用面积为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土地使用税计算:
计算公式为: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