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仅是司法部的一部部门规章,是适应当时律师是由司法行政部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需要制定的,因而有着其局限性;而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并没有限制律师个人从事商业性活动。
法律限制有特定身份的人如公务员、国家工作人员禁止其从事商业性活动是因其从事商业性活动会因其特殊身份导到权利滥用,损害国家利益及其职务的廉洁性,同时根据对于普通公民法不禁止则为自由的原则,律师本人从事商业性活动成为股东、董事等应该是理所当然的。
自然人不能做股东的有:
1、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等不能做公司的股东。
2、自然人作为股东一般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因继承取得而成为公司股东的,其权利和义务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和履行。
3、一个自然人股东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于一个自然人和其他人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没有数量限制。
4、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恬动的人,不得成为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