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个体工商户银行基本账户(对公账户)需携带下列证件到自已认为合适的银行,并填写开户申请书。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经营者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相关印章(营业执照有字号名称带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经营者私章)。
5、机构代码证(非必要条件,带上为宜,填写开户申请书时有相关项)。
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1、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
2、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地、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3、军队军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4、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5、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6、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7、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