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在税前不允许扣除,业主费用扣除标准统一为60000元/年。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个人所得税税款。
2、税收滞纳金。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5、赞助支出。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根据财税65号文件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所得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支付给业主的工资薪金不能作为成本费用扣除,但支付给其他雇佣员工的工资薪金是允许扣除的。
国务院令第70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也就是说,个体户经营,算扣除时,可以扣员工的工资,不能扣老板的工资,但能扣老板每年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