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的方式偷税的,或拒不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涉嫌偷税罪和逃避追缴欠税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二百零三条的规定,相关人员应承担有期徒刑、罚金等刑事责任。
其次,《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八十四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因此,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拒不交还公司,数额较大的,涉嫌职务侵占刑事犯罪。
再次,《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公司债务状况恶化,而相关人员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的方式来逃避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国家判决裁定罪,同样应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的风险更大。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还设置了“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