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因为个税中工资没发。企业的各项税费应该按权责发生制,在该项税费所属的期间内进行申报,不过在实操中,个税提前一个月申报,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理论上,工资有工资所属期、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税款申报期。
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与工资所属期无关。
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
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
2020年7月公司招聘了一批大学生,7月份入职,由于大学生各种手续办理,7月工资和8月的工资都合并到9月发放了。
有人就会问:连续两个月没有发工资,在9月一次性申报两个月工资,扣减基数只有一个月5000,怎么能更好办法申报?
我们可以在申报的时候,填写任职受雇时间为实际受雇时间为7月1日,则扣除数是按照7-9月3个月的扣除数来计算,不是按照一个月。
所以在会计核算上,7、8月都是需要计提工资的,假如都是6000,那么7月、8月分录分别为:
借:管理费用-工资6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6000。
那么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做申报的时候,因为我们是7月份入职,那么任职受雇时间就是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