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有一种事实行为叫做"不当得利"。工资多发的部分就是"不当得利",当事人有返还财物的义务。也就是说工资多发不退不算违法。但属于不当得利,用人单位要求退还的,应当退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
退休之日起,劳动关系自动解除,劳动者当然也不能按以前的劳动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享受相应的待遇。如果因单位的疏忽大意,导致劳动者实际付出了劳动,可以按照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报酬,但这份报酬,是在养老金和工资差额的基础上酌情发放,而不是工资、养老金同时领取。
很简单,如果该人在岗时工资是6000元,养老金5000元,争议的差额只有1000元,而不是当月工资突然上涨到11000元,比正常在岗时工资还高将近一倍,这显然是不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的。
每个人的劳动都是有价值的,不会因为别人的疏忽而突然大涨,这也叫另一种形式的不当得利,而且还是在本人明知道的情况下,钻了单位的空子。有心向善,虽善不赏;有心为恶,虽小必惩。
不能因为单位的过失,就心安理得的给国家造成损失,即使退休后返聘,其工资也会另行计算,和在岗时不会是一个概念,更何况,返聘对于大多数人来讲,都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