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给员工提供宿舍,典型的属于员工福利性质,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一般集体宿舍是不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般单人宿舍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北京,青岛口径是这样的,但建议还是问下当地税局保险。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因此,如果是公司出资租赁住房用于员工宿舍的,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是公司专门修建或购买的住房用于员工宿舍的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注意上述规定中“专用于”几个字的限制,如果企业自己修改的员工宿舍楼,不是“专用于”集体福利,比如其中还有会议室等,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提供宿舍会涉及到3种税。
一个是增值税,因为员工宿舍属于公司福利,不在经营范围中,所以不用征收;还有企业所得税,征收时可在税前扣除,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最后就是个人所得税了,宿舍相当于职工取得的其他经济形式的收入,企业要进行代缴,但只针对可以分摊房租的单间宿舍征收,如果是集体宿舍无法分摊的,那就不用征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