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专题视频专题问答1问答10问答100问答1000问答2000关键字专题1关键字专题50关键字专题500关键字专题1500TAG最新视频文章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视频文章20视频文章30视频文章40视频文章50视频文章60 视频文章70视频文章80视频文章90视频文章100视频文章120视频文章140 视频2关键字专题关键字专题tag2tag3文章专题文章专题2文章索引1文章索引2文章索引3文章索引4文章索引5123456789101112131415文章专题3
当前位置: 首页 - 正文

普票被对方偷偷作废,税务查出来站在让补交税钱怎么办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10-05 11:18:17
文档

普票被对方偷偷作废,税务查出来站在让补交税钱怎么办

发票作废了但已经给客户的,应该尽快找客户收回作废发票,否则如果被税务局发现,不仅会要求补交税款,而且会以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进行处罚。发票作废的情形:开具增值税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作废增值税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推荐度:
导读发票作废了但已经给客户的,应该尽快找客户收回作废发票,否则如果被税务局发现,不仅会要求补交税款,而且会以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进行处罚。发票作废的情形:开具增值税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作废增值税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发票作废了但已经给客户的,应该尽快找客户收回作废发票,否则如果被税务局发现,不仅会要求补交税款,而且会以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进行处罚。

发票作废的情形:开具增值税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作废增值税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应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预缴查补税款可能会影响罚款的金额。

部分案件可能会涉及到罚款问题,如纳税人涉及偷税的,应当处以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纳税人主动预缴查补税款,则可能会影响罚款的幅度。

税务机关对税款和滞纳金没有自由裁量权,对罚款却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纳税人在《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作出之前,主动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滞纳金。

以消除或者减轻逃税行为对国家税收造成的损失,可以认定为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预缴查补税款表达了被查方积极配合检查的态度,税务机关在决定行政处罚幅度时,一般都会尽量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文档

普票被对方偷偷作废,税务查出来站在让补交税钱怎么办

发票作废了但已经给客户的,应该尽快找客户收回作废发票,否则如果被税务局发现,不仅会要求补交税款,而且会以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进行处罚。发票作废的情形:开具增值税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作废增值税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推荐度:
  • 热门焦点

最新推荐

猜你喜欢

热门推荐

专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