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正面回答
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况有:
1、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经税务机关核实;
2、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
3、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4、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5、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分析详情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土地增值税是指房地产经营企业等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在房屋销售过程中获得的收入,扣除开发成本等支出后的增值部分,要按一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费。
三、应纳税额是什么
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