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正面回答
善意取得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存在真实的交易;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的专用发票;
3、票实相符;
4、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二、分析详情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化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三、善意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合法的扣税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善意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合法的扣税凭证,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企业能够重新从实际销售货物方取得发票,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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