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正面回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契税免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的;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
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分析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另外,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及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也可以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三、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契税的计税依据:
1、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2、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3、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