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正面回答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二、分析详情
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复议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的规范性文件,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作出的判断和处理。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有哪些
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