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国家机关在公开政务数据时,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则,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依法确定不公开的信息除外。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在公开政务数据时,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则,并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依法确定不公开的信息不受此限。
3. 第四十二条要求国家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并建立统一、规范、互联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以促进政务数据的开放和利用。
4. 第四十三条明确指出,法律和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其法定职责进行数据处理活动时,应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5. 第四十四条授权主管数据安全的部门,在发现数据处理活动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时,可以通过规定权限和程序对相关组织和个人进行约谈,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以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