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误工费的计算
患者若有固定收入,误工费将根据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若患者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倍,则按照三倍计算。若无固定收入,则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2. 营养费的赔偿
若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
3.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 陪护费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陪护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 残疾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残疾生活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期限根据年龄有所不同。
6. 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 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 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9. 交通费
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凭据支付。
10. 住宿费
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 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若造成患者死亡,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