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身过错作为离婚条件,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本文将详细解析。
一、在夫妻一方存在过错时,若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在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基础上,可以判决离婚。
二、当出现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之一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中国法律倡导离婚自由,不论离婚原因、当事人的过错,只要夫妻感情破裂,均可离婚。《民法典》明确体现了这一原则。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只要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不应因一方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立法目的旨在保障无过错方摆脱痛苦婚姻,追求幸福的权利。重婚、同居、家暴等,正是无过错方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因此,过错方以自身过错为由要求离婚,不应被认定为法定离婚理由。如过错方提出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作为离婚依据,需具体分析。若另一方不同意离婚且夫妻感情未破裂,法院应不予准许离婚。反之,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可依据“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判决离婚。
因一方过错导致的离婚,通常源于过错方行为伤害了另一方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在过错方提出离婚而无过错方表示原谅时,婚姻是否破裂需具体情况分析。在过错方以自身过错作为离婚理由时,若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判决准许离婚可能不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