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风患者若意识清醒、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可选择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正遗嘱、录音录影遗嘱及口头遗嘱等多种方式立下遗嘱。
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自手书,签名并注明日期;代书遗嘱则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为书写,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共同签署,注明日期。
公正遗嘱则需由遗嘱人在公证机构进行办理。
如因中风影响书写或表达,可选用录音录影遗嘱,同样需要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均应在录音录影中留下姓名或肖像,并注明日期。
然而不论采取哪种形式,遗嘱必须充分体现遗嘱人之真实意愿,且符合法令规定的内容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