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法庭与一般法庭的区别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10-13 09:40:14
巡回法庭与一般法庭的区别
1、巡回法庭的法官不固定,不常驻法庭,巡回法院的法官流动性较强,搭配上并没有严格的组合关系,这就保证了巡回法庭对于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去倾向性。2、一般法庭受地方党政制约更少,办案更加自由、独立,而且,由于没有庭长等行政特征明显的职务设置,法官独立意识、平等意识更强,法庭内务、行政工作可委托非法官人员管理行使,可以在极大程度上突出法院法官本位而非行政本位的特征。
导读1、巡回法庭的法官不固定,不常驻法庭,巡回法院的法官流动性较强,搭配上并没有严格的组合关系,这就保证了巡回法庭对于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去倾向性。2、一般法庭受地方党政制约更少,办案更加自由、独立,而且,由于没有庭长等行政特征明显的职务设置,法官独立意识、平等意识更强,法庭内务、行政工作可委托非法官人员管理行使,可以在极大程度上突出法院法官本位而非行政本位的特征。

巡回法庭与一般法庭的区别如下:
1、巡回法庭的法官不固定,不常驻法庭,巡回法院的法官流动性较强,搭配上并没有严格的组合关系,这就保证了巡回法庭对于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去倾向性。
2、一般法庭受地方党政制约更少,办案更加自由、独立,而且,由于没有庭长等行政特征明显的职务设置,法官独立意识、平等意识更强,法庭内务、行政工作可委托非法官人员管理行使,可以在极大程度上突出法院法官本位而非行政本位的特征。
巡回法庭与一般法庭的区别
1、巡回法庭的法官不固定,不常驻法庭,巡回法院的法官流动性较强,搭配上并没有严格的组合关系,这就保证了巡回法庭对于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去倾向性。2、一般法庭受地方党政制约更少,办案更加自由、独立,而且,由于没有庭长等行政特征明显的职务设置,法官独立意识、平等意识更强,法庭内务、行政工作可委托非法官人员管理行使,可以在极大程度上突出法院法官本位而非行政本位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