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属于不良信息,会上征信。
《征信业管理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
扩展资料:
《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法条:
第四十二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信用评级分析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业务能力测试,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并做好培训和测试记录。
信用服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信用评级分析人员离职并受聘于其曾参与评级的受评经济主体、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信用评级委托方或者主承销商。
第四十三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当检查其离职前两年内参与的与其受聘机构有关的信用评级工作。对评级结果确有影响的,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披露检查结果和对原信用评级结果的调整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征信业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