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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分包单位是否合法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10-24 21:3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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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分包单位是否合法

截止2018年《建筑法》:未对发包人指定分包作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虽然国家部委的部门规章对指定分包作了禁止性规定,但由于其层级低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鉴于全国人大及最高院对甲方指定分包的态度,甲定分包(譬如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指定分包人)的做法,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不一定会被认定为无效。扩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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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截止2018年《建筑法》:未对发包人指定分包作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虽然国家部委的部门规章对指定分包作了禁止性规定,但由于其层级低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鉴于全国人大及最高院对甲方指定分包的态度,甲定分包(譬如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指定分包人)的做法,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不一定会被认定为无效。扩展资料;


截止2018年《建筑法》:未对发包人指定分包作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虽然国家部委的部门规章对指定分包作了禁止性规定,但由于其层级低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鉴于全国人大及最高院对甲方指定分包的态度,甲定分包(譬如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指定分包人)的做法,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不一定会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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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施工单位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总包被迫接收建设单位指定分包的现象屡见不鲜,并常以合法的形式出现。建筑市场属于甲方市场,存在着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及人为背景,这些社会因素导致了建设单位需要平衡各种利益。

业主在签订合同前占据了非常强势的地位,业主建项目发包给承包人后,往往可以通过指定分包要求某个特定的分包人承担一部分分包工作,甚至可以随意将指定分包作为总包承接项目或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因指定分包的法律规定尚不健全,业主往往可以通过指定分包即实现了指定特定分包人的目的,又不必承担因指定分包而带来的法律责任。现实工程领域中指定分包或者变相指定分包的现象也就大量存在。 

现阶段我国法律对指定分包尚没有明确定义。通常是指发包人直接选定分包人,该分包人与总承包签订合同,或与发包人签订三方合同。一般总承包人没有分包人选择权或选择权较弱。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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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分包单位是否合法

截止2018年《建筑法》:未对发包人指定分包作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虽然国家部委的部门规章对指定分包作了禁止性规定,但由于其层级低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鉴于全国人大及最高院对甲方指定分包的态度,甲定分包(譬如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指定分包人)的做法,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不一定会被认定为无效。扩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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