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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车牌能不能过户?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10-24 23: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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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车牌能不能过户?

不可以。根据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15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扩展资料;《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二条 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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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不可以。根据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15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扩展资料;《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二条 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不可以。

根据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15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扩展资料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二条 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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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车牌能不能过户?

不可以。根据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15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扩展资料;《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二条 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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