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如下:
一、申请材料清单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3)货物进口合同
4)有关法定文件
二、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受理机构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受理机构进行初审。
2、如认为有必要,商务部可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委托有关行业组织复核。
3、经过公示,商务部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发放进出口配额,并在商务部网站公布配额企业名单。
4、根据商务部的授权,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对部分货物的出口配额进行二次分配,并公布分配结果。
三、办理方式
为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配额发放、结果公开等。
四、告知方式
商务部批件
五、办理时限
下一年度的进口配额在当年10月31日前分配给配额申请人。下一年度的出口配额在当年12月15日前分配给配额申请人。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限制进出口货物的配额审批不收取费用。
七、审批结果
向符合规定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发放进出口配额。
八、告知方式
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在线公告等方式通知或告知申请人。在商务部网站公布配额分配结果和配额企业名单。
扩展资料:
1、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出口申请人需要符合以下列条件:
(1)生产企业。
① 需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出口食品卫生许可证》,并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② 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并通过ISO 9000质量体系认证、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HACCP认证。
③ 工业粉尘、废水、废气排放等环保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标准,并提供当年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
④ 生产和环保工艺先进,主要设备、仪器、仪表是1990年后制造的。
⑤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的相关证明。
⑥ 近三年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⑦ 粮食制粉加工企业近三年的年均产量,小麦粉不低于10万吨,玉米粉、大米粉不低于1万吨。
⑧ 近三年均有该项粮食制粉的出口实绩。其中,小麦粉年平均出口量不低于3000吨。以国家统计局、海关总署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2)流通企业
① 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5年以上。
② 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③ 流通企业所出口的产品必须是来自符合第(一)条第1-6款条件的生产企业。
④ 通过ISO9000系列等质量体系认证。
⑤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⑥ 近三年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⑦ 近三年均有粮食制粉的出口实绩。其中,小麦粉年平均出口量不低于3000吨。以国家统计局、海关总署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⑧ 有生产实体的流通企业可参照生产企业相关标准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限制进出口货物的配额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