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生孩子产假不达标处罚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10-22 19:16:33
山东生孩子产假不达标处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执行产假的,对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侵犯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导读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执行产假的,对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侵犯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执行产假的,对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侵犯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山东生孩子产假不达标处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执行产假的,对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侵犯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