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一级残疾因战争原因的补偿标准为72,850元,工作原因为70,550元,因病致残为68,240元。
2. 二级残疾因战争原因的补偿标准为65,930元,工作原因为62,460元,因病致残为60,130元。
3. 三级残疾因战争原因的补偿标准为57,850元,工作原因为54,360元,因病致残为50,920元。
4. 四级残疾因战争原因的补偿标准为47,410元,工作原因为42,800元,因病致残为39,330元。
5. 五级残疾因战争原因的补偿标准为37,040元,工作原因为32,380元,因病致残为30,070元。
6. 六级残疾因战争原因的补偿标准为28,940元,工作原因为27,380元;七至十级残疾的补偿金额依次递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