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收资本须缴纳所得税视具体情形而定。
对于私有投资者获取并再次投资于本公司之部分,将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类别进行个税征收,相关税费由企业代为扣除代缴;
然而,企业通过资产评估增值所产生之资本公积转入实收资本,此举并不等同于股票或红利性质的派发,故自然人在获得此部分资本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第一条
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该企业代扣代缴。而企业用资产评估增值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该公司将留存的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实际上相当于将未分配利润向股东进行了分配,股东再将分得的红利投资于本企业,增加实收资本。
因此,税务部门提醒纳税人,对未分配利润转实收资本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