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定遗嘱定立之法程严谨有序,具体分述如下:
首当其冲,遗嘱人为拟议遗嘱之人必须具有完全法律行为能力;
遗嘱的主要类型涵盖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和口头遗嘱,与此同时还有经过权威公证部门证实的公证遗嘱;
其中,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自执笔、签名、概括日期;
代书遗嘱则需有两位以上见证者在场,由其中一位代为书写,再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者共同签署,标注时间;
类似地,打印遗嘱也须有两位以上见证者在场,且遗嘱人和见证人都需在每一页上签注日期并指明年份;
录音录像遗嘱同样需要两位以上见证者到场,并在录音录像中有完整记录他们的身份信息、时间地点;
最后,公证遗嘱需要经行公证机关处理确认。总体而言,各类别遗嘱在成立过程及条件上均有严苛要求,旨在保障遗嘱效力和合法性的绝对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