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业合作化的出现要早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属于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当时中国正值解放之初,经济基础极其薄弱,国际政敌也环伺以待,在这种情况下,普通百姓靠个人努力是很难完成生产发展建设重任的。所以党和国家在综合特定历史条件及国情的前提下提出农业合作模式,采取生产资料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劳动成果共享。这样的模式在当时的情况下很好地解决了我国人口密度大,耕种土地相对较少的矛盾。
2、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进步,国家经济实力的不断提升,人民对生活水平的要求也相应提高,农业合作化于此时就明显制约了整体经济的发展与宏观调控,显得不合时宜了。而且,农业合作化带来的消级影响也逐渐显现出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正是在这样的条件下应运而生,这项制度的提出与实施,不仅从根本上解决了农业大合作带来的消极与不公平的现象,而且对经济的多元化发展也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3、农民在取得了土地和生产资料的绝大部分自主权后极大程度地发挥了主动性与创造性,从而创造了只用占世界7%的耕地就养活了占世界22%的人口的农业奇迹!更是为后来的农业产业化及科技细分打下了坚实基础。
4、农业合作化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特定产物,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则承启于农业合作化。两者之间即是矛盾体也是统一体。即是对立统一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