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综治委[2004]4号)对此问题有如下规定:
1、对刑释解教人员在2005年底以前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三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办、国办《政法机关保留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中办发[1999]17号)中“对司法
2、行政机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开办的为刑释解教人员作过渡性安置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要扶持其发展”的规定精神,对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实行税收扶持
3、对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各级民政部门应将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扩展资料:
刑满释放人员怎么融入社会:
1、是要配合帮教工作。认真接受帮教人员帮教,加强联系沟通,理性反映诉求,不纠缠取闹。
2、是要守住底线。坚决不参加涉黑涉恶、涉赌、涉毒、涉邪等违法活动,不扰乱社会治安,不再违法犯罪,做到讲道理、讲科学、讲诚信、讲法律。
3、是要自食其力。重拾人生信心,通过勤劳、智慧重建美好生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