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代建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对涉及如项目永久产权等职能部门的各项审批事项,由业主单位盖章后授权代建单位办理;其他涉及项目建设过程管理的审批事项,由代建单位盖章,经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确认后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批复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上报的年度投资计划,抄送代建单位和业主单位。
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业主单位上报的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抄送代建单位、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和市审计部门。
第二十四条代建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拨款申请,送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审查后报市财政部门。
扩展资料:
实行代建制的建设工程项目范围:
(一)教科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二)公检法司安等设施项目;
(三)市政设施、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四)环境保护项目;
(五)符合国家的其他非经营性投资项目。
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代建制。总投资1000-3000万元的项目,可由业主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根据自身意愿申请实行代建制。市对代建工作有特殊安排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中山市网-中山市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