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转让所得,包括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和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财产转让所得,是以个人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每次”是指一次性转让一件财产的所有权所取得的收入。允许在财产转让收入中扣除的财产原值是指:有价证券:其原值为购买时的买价和按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一般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转让债权时应扣除原值和合理费用。计算公式如下:一次性卖出该类债券的可抵扣买价和费用=该类债券的买价和购买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之和÷该类债券的购买总额×一次性卖出该类债券的金额+该类债券的销售过程中缴纳的税费=[该类债券本次销售收入]
2.建筑。其原值为建造成本或购买价格及其他相关费用。
3.土地使用权。其原值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
4.机器设备、车辆和船只。其原值为买价、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
5.其他财产。其初始值参照上述方法确定。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核定财产原值。允许在财产转让收入中扣除的合理费用,是指出售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