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受理方式包括:
1、协商。双方共同协商处理纠纷;
2、调解。通过第三方居中调解,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包括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行政调解,法院庭前调解等;
3、仲裁。双方事前或者事后签订仲裁协议,共同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4、起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纠纷进行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八条、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