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停工停产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工资支付期超过一个的,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相关规定如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通知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是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顺延至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或者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期满。
二是企业因疫情发生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调薪、轮休、缩短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通过与员工协商,并尽量不裁员或尽量减少。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定岗位补贴。企业在工资支付期内停工、停产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工资支付期超过一个的,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由企业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疫情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期限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限继续计算。因疫情原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在法定期限内审理案件的,审理期限可以相应延长。
四、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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