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版权保护的对象包括:
1.计算机程序,即可以由诸如计算机的信息处理设备执行以获得特定结果的编码指令序列;
2.文档。包括主程序设计说明、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其他对象。
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能够由计算机或者其他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设备执行以获得某种结果的编码指令序列,或者能够自动转换为编码指令序列的符号指令序列或者符号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是同一作品。
(2)文档是指用于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测试结果和使用方法的文字材料和图表,如程序设计说明、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
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伸到开发软件所使用的思想、处理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