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证没有有效期,符合低保条件的长期有效。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扩展资料:
低保申领适用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1、城市低保:凡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月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xx元/月)的,可以申请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农村低保: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xx元/年)的,可以申请享受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不具有低保申领的特殊范围:
1、家中有子女且具备赡养能力的。
2、混吃等喝的懒人。
3、购买房车和珠宝等奢侈品的。
4、因赌博、吸毒等造成贫困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