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具体包括单位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会计账簿的设立与管理,以及会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
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这是一项旨在保证会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规定,以提升会计工作质量。
在修订过程中,相关专家建议增加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以确保他们能够遵守行业规范,诚信执业。因此,在修订后的法律文本中,不仅强调了会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还加入了关于职业道德的条款,要求会计人员应当遵守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操守,不得有欺诈、隐瞒等行为。
此外,修订还增加了对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要求。新规定指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同时,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修订后的会计法还对财政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除了继续执行原有的监督职责外,还赋予了财政部门更多的指导和支持责任,以帮助单位提升会计管理水平,增强会计信息的质量。
最后,修订后的会计法对违反会计法的行为设定了更加严厉的法律责任。对于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而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将处以罚款,并可能面临职业禁入的处罚。同时,对于单位负责人或其他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也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此次修订旨在提高会计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