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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法》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首先满足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10-25 00: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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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法》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首先满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水法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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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水法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水法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

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

扩展资料;

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鱼、过船、过木设施,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间的水生生物保护、航运和竹木流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应当遵守经批准的规划。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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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法》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首先满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水法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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