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
《个体工商户条例》,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工商部门对于流动摊贩的管理是否还要设立专门的配套机构,甚至配用相应的保安人员等值得研究,否则《条例》很难进一步推行。
《条例》不会造成工商和城管权限和管理行为很大的变化。客观而言,如果流动摊贩成为个体工商户,这部分的城管管理就会转移到工商管理。对于没有转变为个体工商户的摊贩,还是由城管管理,因此它们的权限还是在原来的范围里。
流动摊贩的存在合情合理,却不合法。征求意见稿解决了这个矛盾,给流动摊贩一个合法的、有保障和受扶助的经营环境,有助于鼓励弱势群体自主创业,开创一条通畅的就业渠道,也有助于缓解城管部门与流动摊贩之间的尖锐矛盾。
意见稿的规定仅仅为流动摊贩的合法经营开了一个口子,要真正实现经营的和谐有序,还需要相关管理部门将思路切实从管理和压制转到服务上来。
征求意见稿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但征求意见稿对区域如何划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对流动摊贩如何核准经营范围、是否能在不同的划定区域间流动、是否需要缴纳税费等也未明确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流动摊贩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