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学是以行以及行政相关的社会关系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科。
1、分类不同
行是法律规范。
行学是一门的法律学科。
2、涵义不同
行政立法的涵义:行政立法是一种抽象的行政行为,其所针对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行政立法是委托立法或叫准立法。
从行使职能的机关的性质着眼,说明行政的含义的,是形式意义上的行政。从国家职能的性质着眼,说明行政的含义的,则是实质意义上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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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
(1) 的行政立法权限:
a) 为领导和管理各项行政工作制定和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b) 尚未立法的事项先行制定行规。
c)和法律规定范围内批准。
(2)各部门的行政立法权限:
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的行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3)地方的行政立法权:
依据地方组织法和相关法律,深圳、汕头、珠海和厦门有地方规章的制定权。
(4)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立法权限:
制定行政,发布行政命令和制定行规并颁布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