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补贴情况不同,以北京市为例补贴范围是一级、二级、三级残疾人。
根据《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规定:
第一条 补助范围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以下人员:
(一)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含享受民政部门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的残疾人,下同)
(二)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的残疾人。
(三)上述补助范围不含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
第二条 补助标准
(一) 对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按照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二) 对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的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按其户籍类别参照城市或农村低保标准按月给予生活补助。
(三) 对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程度为四级的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三级、四级的肢体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言语残疾人和听力残疾人,按照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扩展资料:
补贴申请:
(一)残疾人申请生活补助,应由本人或监护人、亲属,持《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低保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失业证明及3张1寸同版彩色证件照,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
(二)已享受城市或农村特困生活补助、城镇待业补助、无固定收入重残无业生活补助的残疾人,且符合享受本办法相应的生活补助条件的,填写《申请审批表》后,可持原《发放证》直接换领《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金审核领取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发放生活补助金:
(一)实现就业的;
(二)取得稳定性收入的(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三)户籍迁出本市的;
(四)死亡的;
(五)未进行审核或年审不合格的;
(六)应当停止发放生活补助金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