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是“非法出版物”。个人志是指作家不经过出版社自己印制的出版物,同经出版社发售的商业志相对,从法律意义上来讲不可做公开的流通发售。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非法经营罪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扩展资料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行权,“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明确,若著作权人即作者需要在市场发行自己的作品,则需要通过出版单位,并获得书号或者版号进行发行,此时作品即成为具有法律特征的出版物。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载明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者复制者、发行者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在版编目数据,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从该条例规定可知,出版物应由出版单位出版,而出版物的核心特征是必须有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相当于出版物的市场准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