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到所属派出所办理签注。
办理材料:
居住证签注分为属地签注(是指申请人到现住地所属派出所办理)和异地签注(是指申请人到现住地所属派出所之外的任意派出所办理)。
一、属地签注
1、需提供申请人的居住证和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2、申请人现住地址未发生变化的,不需提供住所证明;申请人现住地址发生变化的,需提供在京现住所的证明材料(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可不限房屋性质、类型,能证明所有权即可;
租住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寄住或借住的:提供房屋所有人或户主出具的寄住或借住证明;居住在单位内部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居住证明)。
3、由监护人、近亲属代办的,需审核以下材料并入户核实:
①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②医学出生证明、《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等能够证明监护、近亲属关系存在的证明。
③申领人授权代办人的书面委托书(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除外)。
二、异地签注(申请人身份信息和现住地址均未发生变化,即居住证卡面除“有效期限”以外项目均未发生变化)
需提供申请人的居住证和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签注方式:
一、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和现住地址信息均未发生变化的,可在全市范围内任意派出所办理居住证签注业务;或通过“北京市居住证”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签注,EMS上门取送寄递(此项服务需要25元)。
二、申请人的现住地址信息发生了变化,应到现居住地所属派出所办理地址变更和居住证签注业务。
三、申请人身份信息发生变化,应到现居住地所属派出所办理居住证换领业务。
四、由监护人、近亲属代办的,应到现居住地所属派出所办理签注业务。
扩展资料
《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签注制度】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
居住证自签发、签注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后持证人继续在京居住的,应当于期满前三十日内到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村)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京的连续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服务便利】居住证持有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有相关公共服务和便利,具体办法由市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总体规划】本市各级应当将来京人员享受公共服务和便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保障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相关公共服务和便利,并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相应标准、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积分落户】根据本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具体办法由市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证件核验】市各部门在为来京人员办理事务、提供服务时,应当核验来京人员的居住证。
第十九条【证件使用】居住证持有人在京从事有关活动、参与社会事务,需要证明居住事实时,应当出示本人居住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条【监督指导】机关应当加强对居住证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制度,做好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信息核查】机关可以对居住证持有人登记的信息进行核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网-我的居住证到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