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需要每年都进行年审。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要按照规定进行换证。
相关的规定和说明如下: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为3年,《资格证》正证失效时,副证同时失效。
2、从业人员如继续参加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资格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到所在地运管机构办理换证手续,并参加有关理论性继续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后,由市运管机构统一组织换证。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
第六条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